動物的命,是命?不是命?今年2月,深井豪景花園發生一宗令人髮指的虐待動物案,30隻動物被人從高處擲下,造成18死12傷,律政司以「勝訴機會低」為由,不起訴兩名疑兇,引發社會爭議,更觸發各界批評現行保護動物法例落後。
政府自2006年修訂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》的最高罰則後,條文內容一直未有與時並進,至去年再提出修例並進行公眾諮詢,但至今仍未有下文。動物團體均促請政府盡快修訂法例,由飼養人責任規管,到加強罰則提高阻嚇力都要修改,甚至提出最終要訂立《動物保護法》及動物保障辦事處,才能更有效保障動物權益。
文:陳 明 圖:黃冠華、受訪者提供
今年2月14日,深井豪景花園19座對開山坡出現大量動物屍體,包括鸚鵡、貓、兔子、天竺鼠、龍貓、寵物鼠等,另有部分動物奄奄一息。30隻動物中,有15隻當場死亡,愛護動物協會接收其餘15隻生還動物,其中3隻在留醫期間傷重死亡,其餘則出現前肢、脊骨、盆骨、上顎骨裂,部分則出現低溫症或氣胸。事發後4日,先有一名49歲男中學體育老師由律師陪同下到警署自首,翌日再有一名36歲男商人到警署自首,二人涉嫌殘酷對待動物被捕。
全城關注鍾楚紅微博發聲
至今年9月初,警方完成調查案件,在考慮證據後,律政司決定不提出起訴。律政司發言人其後解釋,在審視及考慮案中相關證據後,認為現時整體證據未能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,故此決定不就案件提出檢控。
有關決定引起社會各界關注,有立法會議員去信律政司,要求重新檢視案件,交由法庭裁決。一直協助警方調查的愛護動物協會,亦致函刑事檢控專員要求會面,甚至前女星鍾楚紅亦在微博發聲,擔心日後可能有更多動物被傷害或虐待,而涉案人士不需付上刑責,期望律政司重新審視決定。
1935年法例只曾修改罰則
今次事件亦再次引起社會討論本港動物保障法例落後問題。現行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》自1935年訂立至今,政府只在2006年將條例的最高罰則由罰款5,000元及監禁6個月,提高至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,法例條文亦一直只針對殘酷對待動物,未有涵蓋保障動物福利。多年來不少動物團體甚至政黨,均促請當局修訂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》,提高對動物福利的保障,政府去年4月終重新審視條例並進行公眾諮詢,但至今仍未就修訂法例進行草擬。
由民間動物團體設立的18區動物保障專員、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執行主席麥志豪向本刊坦言,高空擲物案與虐待動物案是最難檢控的案件,豪景花園事件則是高空擲物加虐待動物,檢控更是難上加難:「動物毛髮上是驗不出指模,最多只可驗DNA(去氧核糖核酸),但隻動物被擲落街後,經過多少時間?身上某些東西是否已經消失?因此要有充份證據,有勝算地提出檢控,機會較低。」
殘酷虐待動物應重判
過往有很多虐待動物案件不了了之或輕判,久而久之便失去阻嚇作用。麥志豪表示:「如果理性分析,虐待動物後,首先未必被人發現,第二發現亦未必被捕,第三被捕亦未必檢控,第四檢控亦未必要監禁,第五監禁亦未必長。你試想想,划得來啊,有這麼多關卡保護我。」他舉例,2012年秀茂坪順天邨虐貓事件,4名青年將一隻流浪貓「當波踢」,最終流浪貓傷重須人道毀滅,其中3人被判殘酷虐待動物罪成,當中2人原本被判監16個月,經上訴後,1人獲撤銷定罪及刑罰,另1人則被減刑至入獄1年。麥志豪說:「當時的判決是有阻嚇力,但問題是這些例子不多,如果例子多,其實對大家是有幫助,警惕年輕人不要胡亂以身試法。」
法例執法到檢控皆有不足
麥志豪認為,本港保護動物由法例、執法到檢控皆有不足。首先,法例是否清晰及罰則是否嚴苛;其次是前線警員對處理虐待動物案件的敏感度是否足夠;最後是整個社會環境如何對待這種事,市民是否願意舉報,整個過程環環相扣。
本港有很多與動物相關的法例,但並非從保護角度出發。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》大部分條文是源於英國的《動物保護法》,內容是基於當時香港仍是一個漁港狀況去設立,至今仍存在以船隻運送豬牛羊的規管,完全是停滯不前。麥志豪說:「並不是落後,而是根本沒有變過。上次2006年修改純粹是動物團體批評,才會將刑罰提高,其他沒有更改。」
引入「謹慎責任」並加重刑罰
政府去年終於就修訂條例作出諮詢,麥志豪認為已是一大進步,期望明年內盡快通過修訂法例,繼而日後可進一步成為《動物保護法》,甚至增設動物保護辦事處。「這些事是否很難做?澳門有《動物保護法》,台灣有《動物保護法》,每個省有動物保護處,香港怎會做不到?」
根據政府去年4月修訂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》的諮詢文件建議,包括向飼養動物者引入「謹慎責任」,並向未有履行「謹慎責任」人士發出改善通知書;將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加重至最高監禁10年及罰款200萬元,甚至授權法院可永久取消被定罪人士飼養動物的資格。另外,亦建議賦予授權人員,在動物承受痛苦之前,可進入處所或扣押動物。
候安娜: 賦予愛協督察權協助執法
一直提倡善待動物的香港愛護動物協會、福利部副總監候安娜(Fiona Woodhouse)向本刊表示,修訂法例建議加入很多新元素,當中亦有提升動物福利保障,但最終要視乎草擬修訂的法案,是否有提升動物福利概念,並不只針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,因虐待動物案件較難檢控,部分案件甚至難以找到疑兇;其次是受制於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的6個月檢控限期。
候安娜表示,愛協曾向各方人士,包括律師去探討如何用法例改善香港動物福利,並參考外國法例,希望從中引入適用的元素。候安娜認為,即使法例獲得修改,在執行時要達到成效,調查工作方面亦要改善。現時警方雖已設有專責隊伍,調查虐待動物案件,但亦需為到達現場處理案件的前線警務人員提供支援,以助他們識別案件。她建議法例可容許漁護署署長,賦予愛協督察或合資格人士協助執法,但並非提出起訴,而是在某種情況下可採取執法行動,例如在日常巡查時可向未有履行「謹慎責任」人士發出改善通知書,又或特殊情況下有權進入處所拯救動物,從而更加保障動物福利。
建議為案件設立量刑指引
在檢控方面,候安娜認為部分較為複雜的虐待動物案件,或需外國機構支援進行實驗或法證工作,但受到6個月檢控期所限,未必有足夠時間進行,建議應放寬檢控時限。她又指出,現時律政司有專責小組處理家庭暴力案件,建議當局應採取同樣方法,設立專責小組,並由有處理虐待動物案件經驗的檢控人員,專責處理相關案件。此外,她又提出設立量刑指引,但並非明確指出發生何事就會有哪種刑罰,而是給予法官作出刑罰裁決時,考慮案中涉及動物的數量、如何受虐、受虐程度、受虐多久等情況再作決定。
候安娜是英國人,來港已20多年,她觀察到香港人近年的愛護動物意識已有明顯改變,在飼養動物及對動物福利的關懷程度均有提升。她不希望見到有任何虐待動物案件被檢控,而是透過不同方法,鼓勵市民大眾更好地對待動物,包括透過加強公眾教育,當發現有虐待動物事件時應要舉報,採取更積極的政策措施,完善法例,以阻止或減少動物受虐事件發生。